交通调研

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抓手 夯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基

发布日期:2020-07-01 浏览数:7658

 



2020 年第1期

(总第69期)

2020年6月29日

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抓手

夯实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根基

常州市交通运输与物流协会

我会从2019年8月起开始调研在交通运输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风险防控责任问题,现将相关调研成果和建议报告如下。

一、交通运输行业实行“安责险”的必要性

交通运输业是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的支柱产业。同时,交通运输行业又是一个“高危”行业。因为整个生产过程是在移动中完成,安全生产事故也主要由交通事故引发。因此,交通运输行业安全风险的流动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的独有特点,使其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难度很大。

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影响因素众多,尤其是道路运输行业,运输过程离“人”最“近”,安全事故发生起数、死亡人数远超航运、航空、和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更远高于煤矿、建筑和化学危险品三大高危行业的总和,运输过程面对的安全风险隐患更是“可遇不可及”。因而,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历来是整个安全生产领域的重中之重。

保险,伴随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而发展,仅道路运输行业保险规模如今已占“财产保险”总额的70%~80%,在事故后理赔、控制次生社会风险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 2019年5月,国务院对天津进行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时,安责险的推进情况是重点考核内容之一。

将以前保险只管“事后赔付”,不管“事前防控”的“一条腿走路”状况,改变为“事前防控+事后赔付”的“双轮驱动”,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增添了动力。

2017年12月,国家安全监督总局、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明确要求“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并明确“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这样对于交通运输行业,“实施办法”中的“安责险”已覆盖除“交强险”之外各种保险险种,简化了险种,突出了“安全生产责任”。“实施办法”还进一步明确“安责险”应“制定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准指导费率,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并将投保单位安全风险程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是否被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赔付率等与事故记录和等级一并纳入费率调整因素,摒弃了此前险种的“单一费率+事故浮动”制,实现“高风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促使企业变风险防控工作“要我做”为“我要做”,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2019年8月12日,国家应急管理部发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了保险机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基本原则、服务项目和形式、服务流程、服务保障、服务评估和改进的规范性要求,为“安责险”规范、有序推进,铺平了道路。

二、交通运输行业推进“安责险”的“难点”和“堵点”

1、“动态监控”难。交通运输行业生产是通过人和物的位置移动来完成生产过程,安全生产风险点多,涉及面广,风控难度大。卫星定位和图像监控技术的普及应用,解决了交通运输行业动态监管难题,监管效果几近于静态监控,加上海量存储技术的发展,我们甚至已经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生成逼近真实逻辑的事故模型,从而采取针对措施,治理隐患、管控风险、降低事故发生概率,使整个监管体系由“开环”形成“闭环”,极大地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资源占用。

2、单一依赖行政手段。按照现行体制,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涉及许多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规章的设立,有严格的标准,行政处罚要依法有据,因此违章违规行为处理,效率较高,但对于“安全风险”管控,一则因点多面广,仅仅依靠行政力量存在占用资源多、监管效率低的问题;二则,许多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属于行政监管的“灰色地带”,问题大多够不上处罚标准“动口而动不了手”,大多只能依靠查台账、整治行动等来“督促”企业履行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因此,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领域,一直难有突破。

3、保险“滞后”与险种“打架”。近年来,我市企业“参保”意识不断加强,道路运输业投保的车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普遍由10年前的30万,提高到目前的150万。但是,保险行业至今依然沿袭着计划经济时期统一固定费率制,即使近年实行的浮动费率制,也是基于上年事故赔付情况的上下浮动,而与企业事故风险、隐患大小几乎无关。也就是说,现行保险制度侧重于事故“之后”赔付,而非基于事故“之前”的“风险防控”。统一固定费率制使得保险机构与投保企业的关系被扭曲为利益博弈关系:投保企业希望保费低、赔付多,保险机构则希望保费高、赔付少,如此,保险机构在“费率统一”的行规约束下,只能使出“统一费率+高额返佣+设置理赔障碍”手段,保险市场竞争演变为“返佣比例”大战,同时把保险合同编写得如同“天书”,给事故理赔造成障碍,以致成为当今保险市场顽疾。

但是,“安责险”的推进,在交通运输行业却因“险种打架”问题而难以落地实施。我们认为:(1)“安责险”符合现代保险发展方向,势在必行,由于交通运输细分行业很多,而且相当分散,全行业普及还有一个过程,并不会对保险市场形成较大冲击;(2)“实施办法”明确界定“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做不做应由投、承保双方决定;(3)目前,交通运输行业“必投”险种基本完备,某种程度上可以将现行各项相关保险险种,通过有机整合,形成共识,统一纳入“安责险”范畴加以落实实施。

三、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建议

利用“安责险”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以及“费率依据风险浮动”的市场机制,我们建议在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中增设一个风险防控模块,填补原有体系的不足之处:

1、建立一个安全“风控”平台。

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对保险机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及服务费用支出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估”的要求。建议在政府现有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基础上,建立一个接入相关风险信息的安全“风控平台”,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风险等级(根据事故概率+事故后果确定)、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履历、保险赔付情况等风险信息,分类接入信息平台,并按安全风险影响大小,赋予各自权重,以加权汇总后得出的风险系数,作为保险费率依据,费率随风险系数大小浮动增减。平台风险因素信息,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监管平台接入(提供),相关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信息也应及时录入。费率调整频次和幅度由投保方和保险机构共同商定,风险因素分类权重由投保方、保险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共同商定。

2、建立一套服务机制。

行业协会发挥交通运输企业与政府、保险机构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保险机构和自愿投保“安责险”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相关服务;受保险机构和投保企业共同委托参与安全生产“风控平台”相关运行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的组织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支持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建立协商机制,加强自主管理。”要求行业协会参与企业与保险机构的协商机制,受保险机构委托,为其提供“安责险”技术服务,同时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服务。

3、在“两客一危”行业先行先试。

纵观交通运输各细分行业,我们认为道路运输“两客一危(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行业,已经由公安交管车管与交通行业管理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普遍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监控体系较为完备,已经具备“安责险”实施条件。因此建议,在“两客一危”行业先行先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因“安责险”保险范围已经完全覆盖了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保险,有关监管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事项时,应明确一视同仁。“安责险”在“两客一危”行业运作完善、成熟后,建议由政府按照“实施办法”要求,推动“安责险”逐步向交通运输全行业普及。

4、政府和监管部门积极参与。

建议根据“实施办法”所要求的“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积极为安全“风控平台”提供相关实时信息,并根据企业(从业人员)安全风险大小,对企业(从业人员)实行分类监管和考核,促使企业(从业人员)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并持续改进完善。

5、政府推进营运车辆“入场”停放。

目前,我市按规划建设的客货运停车场站并不多,尤其是危化品运输专用停车场,更是如“过街老鼠”,频频被赶得“东奔西跑”。为此,道路运输车辆晚间停放成了“全程监管”的最后一段空白。乱停乱放的结果,已成为公共安全的一大隐患。建议将营运车辆集中停放纳入地方政府监管范围,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专用停车场地,入场停放企业负责安全管理并承诺空车停放,停车场监控信息接入动态监控平台和安全“风控平台”进行风险系数折算。

6、“行业自律”强化安全管控。

建议通过“安责险”实施,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行业协会的定期、不定期联系机制,发现普遍性安全隐患问题,通过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制定行业自律条例加以约束、管控。

总之,要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引入特定商业保险风险防控机制,促使企业加强对风险隐患的防范和治理,压实安全风险防控主体责任,从而实现交通运输企业和保险机构双赢,投保企业、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四满意的目标。


送:交通运输部、中交协,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市委办公室、研究室,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综合交通运输学会(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相关城市交通运输协会